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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四川公务员常识备考资料十十六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2016-08-31 17:00:19信息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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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备考资料十六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法基本概念
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二、物权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共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三、债权
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债的担保: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指一方当事人做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暂时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
 
四、人身权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权利。
姓名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

五、婚姻家庭
配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一般泛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但具有成立婚姻的意思并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六、继承权
继承权: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指公民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项预作处分并于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民事责任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八、民事诉讼法
(1)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实际上大多数民事案件都划归为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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