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限从202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不含节假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如实反映考生的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必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书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监督举报电话:(0831)4318967
通讯地址(邮编):珙县巡场镇滨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人社环保气象局业务大楼 (邮编644500)
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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