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2016年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
体检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现将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及集合地点
2016年7月23日(星期六)上午7:20前到眉山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到(考生应持本人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统一前往医院。地址:眉山市学士街268号,联系电话:38168059。
二、体检对象(见附件2)
各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
三、体检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其它事项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需携带本人署名的两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体检费500元左右(由医院收取)。
(二)凡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考生自负。因体检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等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体检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家在眉山城区以外的考生请提前一天到眉山城区住宿,以免迟到。
本公告由眉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8—38168059。
特此公告。
附件:1.体检须知
2.眉山市2016年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人员名单
2016年7月14日
体检须知
1.体检考生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的,须在抽取体检序号前关闭电源统一上交保管。
2.体检考生在体检中不得向工作人员透露本人、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4.体检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应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9.违反上述规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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