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能测评对象
报考四川省泸州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根据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6:1的比例进入体能测评,拟进入体能测评的最后一名为2人及以上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一并进入。参加笔试人数达不到6:1的比例的职位,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体能测评。
人员名单:
叙永县法院:
男:王柱、冯楷、王于鉴、郭霖、曹著
女:潘芳、何蔓、陈彦霖、沈莉、钟敏、徐梅、樊雪芳、胡琦、邬家敏、张梦婷、刘惠雯
古蔺县法院
男:卢率、曾栋梁、刘海、袁弋涵、杜伟、杨扬、黄若秋
女:古诗棋、邓婷、王佳、王春霞、胡娇、刘冬丽
二、体能测评时间
体能测评时间:2016年6月28日上午。
有关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自备运动服、运动鞋,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8:30前,到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大厅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视为缺考,不再进行补测。
三、体能测评项目
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男子组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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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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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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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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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4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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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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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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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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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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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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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跳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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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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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子组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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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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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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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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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米X4往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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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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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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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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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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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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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跳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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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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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四、其他事项
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参加资格复审。拟进入资格复审的最后一名为2人及以上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一并进入。体能测评后,合格考生达不到3:1比例要求的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全部参加资格复审,不再递补进行体能测评。
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