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报考,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4名检察辅助人员,主要从事司法辅助工作。
三、招聘性质
所招聘人员属于合同制用工性质,属财政预算经费的单位自聘人员,不具有检察院正式干警和公务员身份,不纳入正式编制管理。
四、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2.男女不限,年龄35周岁以下(1983年9月25日及以后出生)。
3.营山县户籍或在营山县城居住。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优先)。
5.身体健康无疾病,能够胜任所在岗位工作。
6.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电脑操作、文秘写作。
五、招聘程序
1.报名时间:2018年9月27日至10月5日(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
2.报名地点: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政治处302办公室。
3.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居住证明(非营山县户籍)原件(复印件)及近期同底免冠正面1寸彩照2张,由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开考比例为3:1,考试时间择日通知,笔试内容以法律知识、检察知识、写作知识等为主,满分100分,面试总分100分,所有参考人员以2:1比例进入面试。按笔试成绩权重60%,面试成绩权重40%,计算考生最后分数。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5.体检
根据招聘名额按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因考试总成绩相同影响人员取舍,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相同,则采取加试面试确定体检人员,将加试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员。
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将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6.考察
考生经考试、体检合格后,由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考察。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须经原单位同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将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依次递补。
7.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的人员名单将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不良反映的,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
七、工资待遇
所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纳入县财政预算,试用期间,每月1400元,正式聘用后,每月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除外),在财政经费预算内,实行绩效考核,发放绩效奖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由检察院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所有工资保险及绩效考核费用均控制在财政预算费用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