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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 常识判断专项练习(十八)

发布时间:2016-09-27 16:47:07信息来源:点击:
  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公务员考试基本结束,大家又将迎来新一轮备考。其中,笔试成绩在四川公务员考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四川人事网为大家准备了2017年四川公务员考试│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行测模拟题,帮助大家顺利备考2017年四川公务员考试│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
  常识判断在行测考试中所占比重较小,但考查考生平时各方面知识的积累,相对来说最难在短时间内有明显提升。途途君特意为大家准备了常识判断的专题练习,希望通过练习,大家能对自己以后的知识储备有较清晰的认识,以便在接下来的备考过程中有意识地补充相应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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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专项练习(十八)

1.李某系某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的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于是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 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在自己办公桌下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上述内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2.下列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武大饮酒过量神志不清.暴打妻子致其重伤
B.刘二见胡同里有一人强暴妇女,于是拿砖头将其打昏,事后鉴定为重伤
C.张三15岁,盗窃珠宝店财物价值20余万元
D.李四精神病发作砍死其父

四川人事网为大家整理公务员考试笔试行测考试常识判断专项模拟题答案及解析
1.答案: C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题中,李某因 工作关系熟悉工作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属于利用的是熟悉工作环境的便利,而非职务之便,不构成贪污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李某按照职务要求是绝不能接触现金的,他私藏2万元营业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他实际上已经拿到并私藏这2万元营业款,构成盗窃既遂。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正确。B项属于正当防卫。B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故张三不应负刑事责任。D项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A。

途途君在此预祝各位考生备考顺利,马到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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