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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四川公务员常识备考资料十八 行政法常识一

发布时间:2016-09-01 16:58:50信息来源: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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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常识备考资料十八 行政法常识一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分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
(1)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服从;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2.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3.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为: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与签署发布与备案。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
  2.行政征收的内容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6)过罚相当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四)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的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辅导和促进作用;(3)协调和疏导作用;(4)预防和抑制作用。

七、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原则有: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之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2)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相对方依法提出某种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于相对方,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执行。
(3)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处理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
(4)行政救济制度:在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自身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在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害时通过法律获得救济。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途途君在此预祝各位考生备考顺利,马到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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