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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阿坝州考试录用240人民警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0-14 12:54:39信息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点击:

体能测评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体能测评有三项,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不予进入下一步招录环节。

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abrsj.gov.cn/)上公告。

(八)考试总成绩及排名

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

特警职位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 +申论》×20%+加分分值+专业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

非特警职位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5% +申论》×35%+加分分值+面试成绩×30%

面试和体能测评结束后,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职位排名。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特警专业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对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市(州)或相邻市(州)达到比例的职位拟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州公安局组织实施,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考察

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组织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

六、公示

拟录用人员确定后,由州公安局在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abrsj.gov.cn/)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在体检、考察、公示环节中,因自动放弃出现缺额不再递补。公示后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州人社局报到。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档案。

报考法医、财会、计算机、普警、草原骑警职位的拟录用考生报到当日,由州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统一组织,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由考生本人依次选择单位(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及名额见《职位表》)。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录用。

(二)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调离录用单位。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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