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和名额
聘用制书记员17名。具体招聘单位及职位详见《泸州市检察机关2024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
二、岗位职责
从事与检察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报名参加招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在同等条件下,法律或法学专业、有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详见职位表);
4.能熟练运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具备速记等书记员岗位必备的业务技能;
5.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纹身;
6.年满18周岁,不超过30周岁(1994年7月30至2006年7月30日期间出生);
7. 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范围内或经常居住地为泸州市范围;
8.无其他不适合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3.涉嫌犯罪被调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
6.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7.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四、招聘方法与步骤
(一)报名
1.公告发布:《泸州人事考试网》,网址:www.lzsrsks.com)
2.报名时间: 2024年8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8:00)。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请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间内,由本人携带报名资料到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大厅进行资格审核(详见职位表)。
4.资格审核: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须持《泸州市检察机关2024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信息表》(附件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社区或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版正面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提供其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B类、C类)或者符合其余优先录用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间内进现场审核确认,提供其原件及复印件,作为考试加分凭证,逾期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应聘人员提供的各类证件、手续及所填写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无效证件及手续和不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5.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核结束后,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并发放准考证。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所有折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类证书的考生,将在本人笔试折合后的成绩上加3分。
笔试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内容包括: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公文写作、文字表达等。笔试无指定参考书。笔试开考比例为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按照要求缩减开考岗位。
面试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面试主要测试考生口头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能力。根据考生笔试折合后的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形成竞争的人数或1:3(招聘数量与参加面试人员之比)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并列人员一并进入。因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按笔试折合后的成绩(含加分)依次进行递补。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特别说明:本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一年,招聘单位因离职等原因出现缺额的,可以在本次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三)面试
面试人员凭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
(四)体检及考察
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面试工作结束后,根据招聘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体检工作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在符合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标准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及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2.考察。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各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依次递补。
(六)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等情况,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负责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反映问题或虽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束后,各招聘单位党组确定拟聘人员并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3年的聘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按期转正,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其他事项
1. 薪酬待遇由各用人单位按规定执行。
2. 本次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即予查处,并取消聘用资格。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负责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0830-3652173 ),受理举报。
3. 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聘用前仍未处理妥善的,取消聘用资格。
咨询电话:0830-2870277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9日
来源:https://www.lzsrsks.com/News/NewsDetailed.aspx?newsId=576e14f9bf194119a1fd26d3a67f06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