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采取电话或面谈方式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公示期间因被公示人弃权或因其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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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2024年7月8日
来源:https://www.scpta.com.cn/content-61-D834EA3D1F3383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