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招聘岗位及名额
政务服务工作人员:1名。
四、招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敢于坚持原则,维护法律尊严,能吃苦耐劳。
(二)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2003年6月29日以前至1988年6月28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三)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以毕业证为据,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籍证明)。
(四)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五)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4.有违反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严重的;
5.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含尚未转正的试用期人员);
7.与甘孜州签订了定向培养协议的应届毕业生;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应聘事业单位的情形。
五、招聘办法及程序
本次招聘按以下基本方法和程序组织实施。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06月29日至07月05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6:00)
2、报名地点:泸定县行政审批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
3、报名者需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本人1寸近期红底免冠照4张;
(3)报名人员需如实、准确填写《泸定县行政审批局公开招聘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按照招聘条件对报名者现场初审,初审合格者方可报名。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考核工作组负责。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同时,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招聘资格。
(三)领取准考证。
已完成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泸定县行政审批局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另行电话通知,请报名初审通过人员,随时保持电话畅通)。逾期未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
考试为笔试。
1、笔试
笔试时间: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笔试科目:《综合知识》,卷面满分100分。
考试内容:政治理论知识、政务服务相关知识、公文写作等。
2、相关要求
(1)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不能使用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代身份证),两证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和考试规则。
(2)若限额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情形时,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并进行公示。
六、体检、政审及公示
(一)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招聘职位和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依次确定体检对象。参加体检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体检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集中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招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本人自行承担。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政审。
政审在体检合格后进行,在政审中发现报名者不符合政审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政审。
(三)公示。
经体检、政审合格后,按照人员职位和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公示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在审查合格后予以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经体检政审合格后方可公示。
七、岗位待遇
工资标准按2500元/人/月。按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自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八、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经公示后,泸定县行政审批局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聘用通知。
被聘用人员凭聘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时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招聘后出现的缺额,可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经体检、政审、公示合格后方可聘用。
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经泸定县行政审批局考核后正式聘用(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1年聘用期满后,由泸定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九、纪律与监督
此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泸定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监督投诉电话:
泸定县纪委监委派驻泸定县行政审批局纪检组:183 83651024
政策咨询电话:泸定县行政审批局:0836-312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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