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批递补进入体检情况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职位,职位编码34323140,1人放弃体检,准考证号为3051230101425。
姓名 |
准考证号 |
报考单位 |
报考职位 |
职位编码 |
考试 总成绩 |
职位排名 |
庄济中 |
3051230101019 |
乐至县 人民检察院 |
检察辅助人员 |
34323140 |
72.83 |
3 |
根据职位缺额情况和考生考试总成绩排名,递补1人。具体如下:
二、递补体检时间及集合地点
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在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省检察院核准,资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符合条件的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二次。
按照《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要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10-12小时禁水、禁食。已怀孕的考生,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可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待考生孕期结束后完成体检。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参加体检的人员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不得向医务人员透露自己姓名等身份信息。在体检过程中,不得单独行动,待体检结束,经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四)体检费约500元,考生按医院实际收费标准缴纳。
(五)参加体检人员若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请事先主动联系报考职位的主管部门,体检当天过时未到且未作说明者,视为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五、疫情防控要求
(一)请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前来参加体检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三)领取体检通知书和体检前考生需持本人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川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检测时间为准,非采样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纸质、电子版均可),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并扫场所码。请考生提前做好采样准备,经查验检测结果、检测时间等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得入场参考。
(四)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领取体检通知和参加体检。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参加本次体检,并提前告知招录机关:
1.健康码或行程卡为“红码”或“黄码”的考生;
2.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
3.考试前21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5.考前7天内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县(市、区、旗)旅居史,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的考生;
6.经上海市、吉林省入境或有上海市、吉林省旅居史,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的考生;
7.体检当天,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考生。
(六)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体检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七)体检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体检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体检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按规定妥善处置。
(八)体检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资阳市最新防疫要求,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考生在参加体检前应签署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体检资格,终止录用;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资阳市委组织部
2022年4月21日
来源:http://srsj.ziyang.gov.cn/zyks/news/show-10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