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和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2名。其中:法院10名;检察院2名。招聘名额详见职位表。
二、岗位职责
从事与审判、检察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三、招聘原则及方式
本着“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德才兼备、择优”的原则,进行公开考试招聘。
四、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21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非在职人员。报考人员必须在报名资格审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学历毕业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考试环节或不予聘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考生本人自负。
报考范围为石渠籍,指2022年4月1日前户籍在石渠县的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名参加招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速记、办公软件运用等业务技能;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04年4 月17日至1987年4月 17日期间出生);
7.无其他不适合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表》中招聘职位设置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存在犯罪嫌疑被立案侦查,尚未侦查终结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4.道德败坏,有涉黄、涉毒等不良习气、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8.本人及家庭成员参与、支持、资助“藏独”等民族分裂活动的;
9.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在职人员(包含机关、事业、企业及其他有稳定就业的人员);
10.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初审。
1.报名时间:2022年4月18日— 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石渠县人民法院政治部(石渠县尼呷镇德吉中街56号)。
3.报名要求: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人员本人现场报名)。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再允许任何修改。每个报考者在本次招聘中,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信网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两份及报考职位所需证明材料。
(2)近期蓝底2寸彩色免冠照片6张。
(3)《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招聘报名登记表》两份。登记表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如填写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责任自负。
4.初审:报名时,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将对报考人员年龄、学历等条件进行初审。报名者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一切责任由报名者本人承担。同时,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全过程,凡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随时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5.职位调整:本次招聘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3(招聘数量与报名人员数量之比),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相应缩减招聘计划。
6.初审合格者于2022年4月23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8:00到县法院政治部领取《笔试准考证》。领取时,本人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身份证两证不齐者不得参加笔试考试。
(二)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的考生,将在本人笔试考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类证书的考生,将在本人笔试考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1.笔试。笔试考试成绩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因疫情原因时间待定,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2.资格复审。根据考生笔试(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招聘数量与参加面试人员之比)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并列人员可一并进入。因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按笔试(含加分)考试成绩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3.面试。面试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时间:因疫情原因时间待定,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要求:资格复审合格者,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发放面试通知书。对于违反面试规定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考生抽签时未到候考室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检与政审
1.体检。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标准执行。参加体检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集中体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因体检不合格及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2.考察。考察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参照具体规定考察实施。考察主要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岗位匹配度、沟通协调、任职回避等内容。考察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情况证明。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是否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公示
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对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3个工作日。举报者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反映或有问题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工资待遇
聘用后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合同,公开聘用人员相关福利参照《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7〕37号)执行。
六、疫情防控要求
(一)请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以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在考试各环节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三)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
(四)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违反规定的,取消考试资格。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应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教室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不再另行安排时间进行考试,考核结果不合格,并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五)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驻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0836-8622250),受理举报。
(二)招聘过程中有关具体安排、调整、提示等事项,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微信号发布。
(三)本次招聘不接收、保管或委托保管个人人事档案。
(四)报考者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五)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八、本方案由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中共石渠县纪委:0836-8622250
咨询电话:石渠县人民法院:0836-8920132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0836-8622727
石渠县人社局:0836-8622057
附件:
1.《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招聘报名表》;
2.《石渠县人民法院、石渠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职位表》
石渠县人民法院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5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9ByWuKM7xdFoWQzwpSTY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