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复审
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拟进入资格复审的最后一名为2人及以上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应一并进入。招考单位采取张榜公布或网上公告的方式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考生须携带《2021年下半年全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贴上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职位)、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工作经历证明(要求了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和招录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书、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其中:
1.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或学生证上专业及学历层次等信息不全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学历层次和专业等情况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
4.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递补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复审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资格复审时间:2022年2月14日上午9:00—12:00,递补人员资格复审时间:2022年2月15日下午15:00—18:00
资格复审地点: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雨城区滨江西路6号)诉讼服务中心。
二、面试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同时按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时间以面试通知单标注的时间为准。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疫情防控
1.请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四川天府健康通”申请本人防疫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2.考生到雅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3.为避免影响面试,来自国(境)外地区的考生,考前应至少提前28天入境,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4.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街道旅居史,以及14天内有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街道旅居史,正在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次面试。
5.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区旅居史,以及14天内有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区旅居史的来(返)雅考生,需提供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参加资格审查前三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主动与雅安市委组织部联系。雅安市委组织部依据卫健部门等专业评估建议,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是否应安排考生在隔离考场参加面试。
6.14天内有本土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旅居史的来(返)雅考生,需提供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参加资格审查前三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省外来(返)雅考生应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雅后再自行核酸检测一次。不能提供核酸检测证明(纸质版、电子版均可)的视为考生主动放弃面试资格,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以出具时间为准,非采样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
7.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考生进入审查点前,须出示防疫健康信息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现场。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面试资格审查,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8.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须全程佩戴口罩。
9.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资格审查及面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资格审查及面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10.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面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835-2855112
特此公告。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附:
2021年四川省雅安市法院系统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名单
序号 |
姓名 |
招录机关 |
职位名称 |
准考证号 |
招录名额 |
是否进入资格复审 |
1 |
杨坤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一) |
3051160101218 |
2 |
是 |
2 |
郭星辰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一) |
3051160100720 |
2 |
是 |
3 |
王伟宇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一) |
3051160101930 |
2 |
是 |
4 |
刘成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一) |
3051160102101 |
2 |
是 |
5 |
唐宇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一) |
3051160101811 |
2 |
是 |
6 |
郑科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一) |
3051160101921 |
2 |
是 |
7 |
徐仕青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二) |
3051160101824 |
1 |
是 |
8 |
李睿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二) |
3051160102111 |
1 |
是 |
9 |
花马洗 |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二) |
3051160100412 |
1 |
是 |
10 |
陈义夫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 |
3051160101114 |
1 |
是 |
11 |
刘丽平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 |
3051160101709 |
1 |
是 |
12 |
曾杨洋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司法行政人员 |
3051160101920 |
1 |
是 |
13 |
彭思语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司法行政人员 |
3051160100702 |
1 |
是 |
14 |
张静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司法行政人员 |
3051160100804 |
1 |
是 |
15 |
何向东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司法行政人员 |
3051160101514 |
1 |
是 |
16 |
李晓娟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 |
3051160100715 |
1 |
是 |
17 |
胥露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 |
3051160100526 |
1 |
是 |
18 |
李敏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法官助理 |
3051160100802 |
1 |
是 |
来源:http://www.yarsks.com.cn/newsDetail/80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