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四川人事考试网鸿途教育四川分校网站!
四川分校 四川省直成都凉山甘孜阿坝眉山巴中广安雅安达州南充宜宾资阳内江遂宁德阳乐山广元泸州攀枝花自贡绵阳
当前位置:四川人事考试网 > 招考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1-10-15 09:56:33信息来源:点击:
\
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汇总(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来源:http://bm.scs.gov.cn/pp/gkweb/core/web/ui/business/article/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8a81f3246dbf445b016dc42028ec0009&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3002000c&eid=0000000062b7b2b60162bcd1a324000d
最新开课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21广安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21泸州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21广元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21达州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21自贡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21巴中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21乐山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2021雅安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遂宁省考|国考面试培训课程
其它课程|其它课程 | 雅安省考|国考面试培训课程
热门推荐
2021下四川公务员笔试培训课程
2021下四川教师公招笔试培训课程
2020下半年四川教师公招面试培训(0元进班)
2020下半年教资成绩查询及面试报名入口
【课程】2020下半年四川公务员/国考笔试培训
2020下半年四川省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招录信息汇总(1074人)
2020下半年四川省事业单位/教师招考信息汇总
【课程】2020下半年四川公务员/国考笔试培训课程
2020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1516人公告(7月7-13日报名)
2020年四川省6.21教师公招招考公告汇总(5月22日报名统计已更新)
四川公务员考试学习交流平台
四川教师交流平台
四川事业单位学习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