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时间及集合地点
由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通知。
二、体检对象
见附件1。
三、体检标准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报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聘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前出示考生本人的手机微信健康码,填报《流行病学调查承诺书》(附件2)并于体检当天上交工作人员,方可参加体检。参加体检的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身份核验环节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做好个人防护。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署名的两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体检费450元左右(由医院收取)。
(三)凡未在规定时间到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本公告由眉山市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8-3727056。
附件:1.2020眉山市彭山区上半年公开引进优秀人才第三批体检人员名单
2.流行病学调查承诺书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