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和名额
1、招聘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青年男性(退伍军人优先)。
2、招聘名额:专职消防队员30名(战斗员22人,驾驶员8人,工作地点均为达州市主城区)。
二、岗位职责
1、从事消防车驾驶岗位工作或器材装备维护等相关工作。
2、接受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统一指挥、调度,参与辖区灭火救援等工作。
三、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2、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年龄18至30周岁,应具有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3、身高165cm以上,身心健康,吃苦耐劳,沉着稳重,反应灵敏,体形端正,不超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cm-100cm,+-5%),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体格检查应在三级乙等及以上的医院(含三级乙等)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4、无违法犯罪记录;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5、驾驶员岗位需持B1以上驾照(含B1)。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1)具有达州市辖区内户籍;
(2)部队复退军人;
(3)大专以上学历;
(4)获得建筑设计、计算机操作等资格证书的;
(5)在部队服役期间为业务骨干者或具有灭火救灾经验者;
(6)应聘驾驶员岗位持A1驾驶证。
具备第(1)至(5)项条件的,本条第2、3款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第(6)项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四、工作制度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24小时工作制,上2天休1天,每月休假10天,未休假按加班工资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以支队相关规章制度为准)。
五、工资待遇
1、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聘人员根据统一安排进行入职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经考核、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并免费提供食宿、服装。
2、正式聘用的专职消防队员工资为2800元/月(不含五险),驾驶员岗位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岗位津贴。
3、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正式聘用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4、市消防救援支队将为工作优秀、表现优异的队员提供免费参加消防职业资格技术培训的机会。
六、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分为体技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项未通过者均不能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参加应聘的人员均采取百分制,应聘人员体技能测试和面试各占40%、60%。
1.应聘人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为3000米跑、100米跑、俯卧撑、仰卧起坐四个项目。应聘驾驶员岗位人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驾驶技能考核。
2.通过体技能测试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面试主要是观察应试者的体型相貌,考察其综合分析和思维反应能力。
3.通过面试的应聘人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体检和政治审查,体检费用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支付。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1次,复检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复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4.经综合评定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七、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2020年6月15日至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报名结束后将统一组织进行体技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
报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为集体户口,还需持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户籍专用章),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报名表(见附件);
3.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须携带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资格证书;
6.如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原工作表现证明。
报名地点: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368号(西外仁和春天旁)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办公楼4楼(联系电话:2187006)。
注:应聘人员无论是否被录用,所交报名资料一概不予退还。
八、报名要求
应聘人员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填写《专职消防员报名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复员、退伍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复员、退伍军人相关证明等材料原件(原件供报名时或考核前集中审验)、复印件和近期正面免冠蓝底1寸彩照4张,尽快交至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368号(西外仁和春天旁)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办公楼4楼。以上要求提供的打印或复印件资料均为A4纸规格。报名者必须在报名表正面下方“声明栏”内签名确认所有资料真实。
九、签订劳动合同
政治审查、面试、体能测试及体检均合格后,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对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聘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培训期间统一提供免费食宿。应聘人员在培训期间不适应或不服从管理或相关培训项目未达到标准或自愿放弃培训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市消防救援支队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