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3名书记员,1名司法警察。
二、用工性质
此次招聘的司法警察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性质,由与广安区人民法院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至广安区人民法院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广安区人民法院安排。
二、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聘用制书记员报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自愿从事书记员工作,自觉学习司法规范和礼仪,服从安排,爱岗敬业。
2.熟悉电脑办公,文字录入速度快、准确率高,细心负责。
3.年龄20-35周岁。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6.法律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或熟悉新媒体软件应用操作或有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工作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7.服从广安区人民法院的日常管理与安全教育,自愿接受劳务派遣。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 )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治安拘留处罚的;
2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 )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报考的其他情形。
(二)聘用制司法警察报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自觉学习司法规范和礼仪,服从安排,爱岗敬业。
2.年龄20-35周岁。
3.限男性,身高170厘米(含)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4.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5.持有驾驶证并能够熟练驾驶车辆。
6.警校相关专业毕业、退伍军人、有武术特长或部队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7.服从广安区人民法院的日常管理与安全教育,自愿接受劳务派遣。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 )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治安拘留处罚的;
2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 )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30日。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通过电子邮箱(gaqfyzzc@126.com)发送报名所需材料。(《报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
3.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18:30,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政治处(404室)。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7号(广安区北辰小学对面)。咨询电话:0826-2738009,监督电话:0826-2738025。
4.报名所需资料:报名资格审查表、本人近期1寸正面彩色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学历证明、驾驶证、退伍证及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由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及审查通过后通知考试等事宜,若接到通知后不按规定到达指定场所进行相关测试,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试(分为测试和面试)
1.测试:
聘用制书记员进行文字录入测试,聘用制司法警察进行体能测试。由我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测试总分为100分。
2.面试:结构化面试,总分为100分。
测试和面试成绩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后,再按招聘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测试和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及政审。
1.根据考试(测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2.由本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体检机构,按招聘人数等额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时间和机构另行通知。
3.经测试、面试、体检合格的,应在体检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政治处提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政审登记表》,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聘用
经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书记员月工资约2600元,司法警察月工资约2600元(均包含应由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部分由广安区人民法院负责缴纳)。出差实报实销,另外还有日常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奖金。具体待遇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点击下载)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