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补体检人员名单
二、体检有关事项
(一)集合时间、地点
2019年7月24日(星期三)早上8:30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集合,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递补体检资格,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按照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三)体检注意事项
1、请进入递补体检的考生务必携带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准考证、面试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参加点名,核实身份以后统一组织前往医院体检,逾时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后果自行负责。
2、体检费用(约500元,请自备现金)由医院体检部门按照体检收费标准收取,考生参加体检时直接交到医院体检部门。
3、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4、空腹进行采血和B超检查。
5、对执行体检通用标准的考生,在体检时请有近视的考生佩戴眼镜,以便检查矫正视力。
6、体检当日应避免穿戴有金属饰品及印花的衣物。
7、体检当日请考生务必按要求完成所有体检项目,漏项则视为自动放弃。
8、体检期间,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有无关人员陪同。违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体检资格。
9、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提交本人手写并签名的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10、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联系电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833-2429486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2日